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和计算劳动者休假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具体为:1.延长劳动时间加班费的计算,(上个月月工资收入-加班费)÷(月计薪天数×8小时)×加班小时×150%;
2.休息日加班费的计算,(上个月月工资收入-加班费)÷月计薪天数×加班天数×200%;
3.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计算,(上个月月工资收入-加班费)÷月计薪天数×加班天数×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