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2024-10-03 10: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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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责任分配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不同的案件事实(法律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进行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从上述条款可知,主张加班费的劳动者有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或者就相关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而不提供有关证据的,可以推定劳动者加班事实存在。“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指一方当事人对其提出的权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的举证分配形式。所谓证明妨碍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通过其特定行为故意或者过失地使得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公平地利用证据而导致对另一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我国劳动法律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之一,在实体和程序方面都作出了相应规定。在加班费争议处理中,要充分考虑劳动者举证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证明妨碍规则,结合具体案情合理分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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