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食品公司委托法国某奶制品合作社加工生产多种乳制品,上述产品销售后,某食品公司收到经销商反馈、消费者差评、投诉举报等,反映其乳制品在保质期内出现沉淀或固体颗粒。为此,双方产生争议,某奶制品合作社在法国提起仲裁,并有多篇报道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某食品公司认为,法国某奶制品合作社供应的产品不符合中国乳业的行业标准,且法国某奶制品合作社在国外多家媒体的陈述损害了某食品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形象和商业信誉,要求法国某奶制品合作社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其相关产品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损失合计1700余万元,以及巨额商誉损失。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动与某食品公司联系,充分了解纠纷的背景及企业诉求,确定了本案症结在于中法两国对奶制品的质量认定标准不同。随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奶制品行业标准问题,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询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回函中,明确了涉案产品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依据该回函,青岛某食品公司与法国某奶制品合作社进行了充分沟通,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青岛某食品公司主动撤回了本案起诉,仲裁纠纷也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