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施工单位来说,不能及时主张工程款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还要经过建设单位初审,复审,甚至要经过三审,才能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也有的约定要经过政府审计,但由于政府审计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好几年都审计不出来,由此导致工程款长期不能收回,甚至有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也有的是因为与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停工、合同外变更过多工程量争议大等产生矛盾,不断协商沟通,但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另外也有可能是建设单位已经转移资产,或销售完成,抵押、破产等情况下,施工单位及时起诉也难以收回工程款,因此在诉讼外有太多的人情世故等各方面的考虑或顾虑。
为了防范上述风险,施工单位可采取下列措施:(1)在合同中争取约定一定期限内未审核完毕,以送审价进行结算。即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材料一定期限以内,如不能审核完毕,视为默认同意以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价进行结算。(2)保留提交送审资料的签收凭证,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如在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三年内及时通过直接送达、快递送达、挂号信送达等方式向建设单位主张支付工程款及优先权,并保存好签收记录和快递、挂号信凭证等资料;每间隔不超过两年向建设单位重新主张支付。(3)在建设单位久拖不决的情况下,及时通过诉讼申请司法鉴定,解决结算延期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