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建房时受伤,雇主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金能否抵扣赔偿款

2025-01-25 12: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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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居民自建楼房,为了节约成本和手续便利,将工程承包给个人或没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因缺乏完善的施工管理制度和安全的作业环境,建房过程中很容易发生工人意外伤害事故。近日,洞口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工人作业时发生意外事故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杨某在自家农村宅基地修建房屋,雇请王师傅为房屋做泥水工,并在保险公司为其购买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建筑工程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23年4月29日,王师傅在工地拉水平线时被水泥柱穿插出来的钢筋刺伤右眼。随后,杨某立即将王师傅送至医院,住院治疗8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根据投保的保险条款规定,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在伤残等级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0元,在医疗费责任限额内赔偿10000元。王师傅受伤后,杨某为其支付了17000元医疗费,就其他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师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雇佣王师傅从事劳务,双方形成雇佣关系。王师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应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各自的责任。本案中,杨某作为雇主,建筑工地上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导致王师傅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伤害,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王师傅作为从事泥水工几十年的建筑工人,有着丰富的工地做工经验,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杨某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法院认为杨某应赔偿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所花费的医疗费用60%的损失,即83004.53元,其余损失王师傅自行负责。由于杨某为案涉工地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30000元。保险公司要求王师傅重复进行伤残鉴定系扩大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该次鉴定费用900元。综上,保险公司应赔偿王师傅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0900元,杨某应赔偿王师傅各项损失53004.53元,核减其已经支付的17000元,还应赔偿王师傅36004.53元。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雇主为雇员购买保险,能否抵扣雇主的赔偿责任,在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双赔原则,该观点认为,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不能抵扣雇主赔偿责任,即雇员不仅可以要求雇主依法赔偿,还可以额外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款,获得“双份”赔偿,其理由是雇员是保险受益人,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属于雇员福利,这种观点得到了雇员的支持。另一种观点是损失填平原则,即单赔原则,该观点认为,理赔款应当抵扣雇主的赔偿责任,因为保险是雇主出资购买的,雇主购买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摊风险,按照损失填平原则,雇员不应当得到双份赔偿,这种观点得到了雇主的支持。

  本案中采取了第二种观点即损失填平原则,因为雇主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雇员在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或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降低自身的风险。现杨某为工地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所获赔的3万元,应该用于填平雇主杨某的损失,因此保险理赔款应抵扣雇主的赔偿责任,同时也有一种社会价值导向的作用,一方面可以鼓励雇主加强风险意识,通过购买保险分摊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告诫雇员,即使雇主购买了保险,雇员自身也要提高安全注意义务,从而减少事故发生,减少矛盾发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该条表明雇主作为投保人并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不能直接将保险金据为己有来抵扣赔偿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从该条来看,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获得保险金后,仍有权向雇主请求赔偿,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保险理赔金不能抵扣雇主赔偿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是关于劳务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定,未明确提及保险理赔金与赔偿款的抵扣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会结合此条及损失填平原则等,认为保险理赔金可以抵扣雇主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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