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员工因应发未发的业务奖励提起劳动仲裁时,是否受一年诉讼时效的限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业务奖励的性质
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业务奖励通常是为了激励员工完成特定业绩目标而设立的,其性质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与劳动关系的关联性:业务奖励与员工的劳动付出密切相关,是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得的权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员工对业务奖励的请求权与劳动关系的持续性紧密相连,因此不受时效限制。
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特殊规定
时效的豁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这意味着,只要劳动关系还在存续,员工就可以随时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应发未发的业务奖励,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
立法目的:这一特殊规定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敢或不便主张权利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例如,在一些行业,尤其是建筑业,拖欠工资问题比较突出,工人的劳动报酬很多到年底才结算;还有些劳动者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不敢主张权利。
三、劳动关系终止后的时效限制
一年时效的适用:一旦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限制就恢复为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意味着,如果员工在劳动关系终止后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应发未发的业务奖励,就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内提出,否则可能因超过时效而无法得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
时效的起算点:劳动关系终止后,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例如,如果员工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发现公司未支付业务奖励,那么从发现之日起算,一年内必须提起仲裁。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发未发的业务奖励不受一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劳动者可以随时提起仲裁要求支付。但一旦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内提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