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含晚发和少发两种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进行支付(即N)。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约定的重要条件,公司不得无理由,在劳动者未同意的情况下随意降低的。
如果是口头降低,可以直接不用搭理,等到公司发薪的时候真降低了,直接给公司发限期补足工资通知书。要求及时全额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不支付的。可以被迫离职仲裁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也可以选择在职劳动仲裁,直接仲裁少发的工资。
如果是书面通知降低工资。一定要及时给公司发送异议书。要求公司足额支付,后期也可以选择被迫离职或者在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