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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书》通常会涉及聘用条件、报到所需材料、入职时间、薪酬待遇、试用期及劳动合同期限等重要内容,意思表示明确,则为要约,如果求职者收到通知后表示同意入职,并为之作准备,双方当事人就订立劳动合同形成了预约合同关系,劳动者基于此可形成其按《录用通知书》履行并符合约定条件时即可订立劳动合同的合理信赖,其合法权益应予保障,用人单位应秉持诚信原则,诚信磋商、规范缔约,反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劳动者因合理信赖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发出录取通知书、录取意向书、聘请意向书等要约内容前请谨慎行事,避免因缔约过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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