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发出后不予录用求职者索赔

2026-01-16 17:44:49

860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书》通常会涉及聘用条件、报到所需材料、入职时间、薪酬待遇、试用期及劳动合同期限等重要内容,意思表示明确,则为要约,如果求职者收到通知后表示同意入职,并为之作准备,双方当事人就订立劳动合同形成了预约合同关系,劳动者基于此可形成其按《录用通知书》履行并符合约定条件时即可订立劳动合同的合理信赖,其合法权益应予保障,用人单位应秉持诚信原则,诚信磋商、规范缔约,反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劳动者因合理信赖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发出录取通知书、录取意向书、聘请意向书等要约内容前请谨慎行事,避免因缔约过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