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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生效和诉讼时效
刑法的生效是刑法开始生效时间的简称,是指刑法开始具体执行的时间;刑法的效力终止时间是指刑法停止执行的具体时间。
1.我国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生效时间是指刑法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法律效力。我国刑法生效的时间有两种情况:一是刑事法律一经公布即开始生效。如新中国成立初期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20世纪80年代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20世纪90年代颁布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7年刑法典颁布后的四个刑法修正案等都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生效,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这种方法。我国1979刑法典和1997年刑法典均采用这种方法。
2.我国刑法的效力终止时间刑法的效力终止时间是指刑事法律在什么时候失去效力的时间。目前,世界各国刑事法律失效的方式有多种,如立法机关宣布废除某种法律、新法公布实施而同一性质的旧法自然失效、在颁布某一法律时就明文规定其有效期限等。我国刑法的失效基本有四种形式:①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种法律失效。例如,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曾宣布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111件法律失效,其中就有单行刑事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和《惩治贪污条例》等。②新法实施后取代了同类内容的旧法。如1983年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以来,先后颁布了多种决定、规定或补充规定,有些是对刑法典的修改,当旧法的某些条款与新法规定相抵触时,旧法规定就自然失去效力。③原来的刑事法律在某一特殊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当这种特殊条件不复存在时,这类规定的法律效力也就终止。如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的《土地改革法》即属于这种情况。④刑事法律与《宪法》规定相抵触。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如果刑法典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就会因违宪而失效。但在实践中,我国尚未出现此类情况,如果以后对《宪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规定与刑事法律的规定相冲突,那么,相冲突的刑事法律规定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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