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了管辖法院 真的“说了算”吗?

2026-04-19 1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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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23年,B公司为了解决资金问题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购买B公司名下的液压挖掘机,再回租给B公司使用,B公司按期支付租金——这是典型的“售后回租”模式。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依约足额支付了融资款、交付了租赁物,并完成了动产融资租赁登记。但后来B公司连续多期逾期,未能按约支付租金。A公司依据合同中“签订地为济南市槐荫区,争议由槐荫法院管辖”的约定,向槐荫法院起诉,请求判令B公司及保证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留购价款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A公司起诉的核心依据,就是合同上写明的“签订地”和“管辖法院”。被告方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理由是:各方当事人住所地、租赁物使用地、合同履行地、资金交付地都不在槐荫区;合同上写的“签订地”只是线上虚拟填写的,和本案没有任何实际关联。因此他们认为槐荫法院没有管辖权。法院受理案件,不能只看纸面约定,必须先审查管辖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分两步走:第一步,看当事人是否作出了管辖约定;第二步,也是关键——审查这个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简单说:有约定不等于有效,有效才能管辖。关于管辖权的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确实给了当事人“选择权”,但这个选择是有边界的——所选法院必须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经审查,槐荫区与这起纠纷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实际联系。主要有三点关键事实:第一,主体无关联——A公司、B公司及保证人,住所地均不在槐荫区;第二,履行无关联——租赁物交付、租金支付、设备使用等全部履约行为都不在槐荫区;第三,签订地虚假——合同是互联网线上签署的,“槐荫区”只是单方预设的虚拟地点,没有任何真实的签约行为或事实依托。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定:该管辖约定因缺乏实际联系而无效。法律严格限定“实际联系”,不允许当事人随便选法院,设置这一规则,是为了平衡“便利诉讼”和“管辖秩序”。如果允许随意约定一个毫不相干的法院,很容易导致有人故意挑选法院、加重对方诉讼成本、扰乱司法管辖秩序。“实际联系”既是对选择权的保护,也是一种必要的限制。法院认定:济南市槐荫区与本案争议事实没有实际联系,不能按照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来确定本案管辖。槐荫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最终,槐荫法院依法裁定:对A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约定管辖无效,不代表不能打官司,而是回到“法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A公司需要向B公司(承租人)的住所地,或者挖掘机实际使用地、合同履行地的法院重新提起诉讼,这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确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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