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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时间,指刑法从什么时候开始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原有刑法在失去法律效力后,对于新发生的犯罪行为,不再适用。一般地说,新的法律生效的时间,也就是旧的法律失效的时间。刑法失效有两种方式:
(一)明示废止
以立法方式明确宣布旧的法律失去法律效力。如1997年刑法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列于附件一的十五项单行刑法已纳入1997年刑法或不再适用,自1997年刑法生效之日起,予以废止;列于附件二的八项补充规定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则予以废止。
(二)默示废止
在立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对旧法予以废止,但因为旧法的规定或者和新的刑法相抵触,或者已经被新的刑法所取代,旧的刑法自然予以废止。如1987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在现行刑法生效之后的效力问题在刑法第四百五十二条中未予明确规定,但因为其内容已被刑法第九条所吸收,在刑法生效之后,该单行刑法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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