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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其描述的是缔约各方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体。该动态行为包括缔约各方的接触和洽商,达成协议前的整个讨价还价过程均属动态行为阶段。此阶段由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等诸多制度规范和约束,产生先合同义务及缔约过失责任。
在订立合同阶段,依诚信原则产生的协助、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被称为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此过程以外的义务非先合同义务,即使违反,承担的也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始于各方开始接触,包括发出要约或要约邀请,终于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作自双方为订立合同开始实质接触起,至合同生效止的理解。否则,会将合同成立后至合同生效前的一段时间排除在外,造成权利保护的空白期。如果将该段时间排除在外,那么这段时间当事人无需承担先合同义务,又因为合同尚未生效,当事人亦不受合同义务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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