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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承认使领馆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部分
有学者将使领馆也视为一国领土的延伸部分,认为在一国派往外国的使领馆中犯罪的,应当适用派出国的法律而不适用驻在国的法律。这种观点在我国也受到一些学者的支持,实际上,这种观点并没有法律根据。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我国在1975年加入该公约)第41条第3款规定,使馆馆舍虽然不可侵犯,但使馆馆舍不得充作与本公约或一般国际法之其他规则、或派遣国与接受国间有效之特别协定所规定之使馆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所谓使馆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指在使馆馆舍内庇护人和在使馆馆舍内拘留人。国际法院在对外交庇护案的判决中指出,外交庇护使罪犯不受驻在国法律的管辖,是对驻在国主权的损害;使馆馆舍并不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而是接受国(驻在国)的领土,在其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应视为发生在驻在国的领土上。驻在国政府没有义务给予外交使节以庇护罪犯或其他不属于该使节随从的人员的权力。外交使节必须在驻在国政府提出要求时将在使馆馆舍内避难的罪犯或被追诉人交出,否则驻在国政府可以使用任何措施迫使外交使节将他交出来,只要不对使节本人进行攻击就可以。
国际上有个别国家相互之间对于外交庇护订有条约或有默契,互相之间给予对方这种权力,但这只是个别现象,并不是一般的国际法原则。因此,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将使馆馆舍视为其领土的延伸部分,在其刑法中并没有发生在使馆馆舍内的犯罪行为适用本国刑法之类的规定。如意大利学者指出:“意大利驻外使领馆的馆舍不是我国的领域,外国驻意大利的使领馆也不是外国的领土。认为上述地方享有‘治外法权’是不对的,因为这些地方只是享有特殊的、限制所在国强制行使权力的豁免权,但它们仍然是所在国领土的一部分。”
我国刑法未规定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犯罪的应适用我国刑法,这表明我国不承认使领馆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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