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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十余年付出,终成泡影
时间回到2011年,罗某生下儿子谢某乙。2012年,谢某甲为这个“亲生儿子”投保,每年缴费5910元,一交就是十年。2024年5月,谢某甲与罗某离婚,谢某乙随罗某生活。本以为日子会渐渐回归平静,可就在离婚后第四天,罗某发给谢某甲的一份《我的情感经历》,如同晴天霹雳,击碎了谢某甲所有的过往认知。文件中,罗某坦白了自己与案外人发生关系并怀孕的事实。
2025年7月,谢某甲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排除谢某甲与谢某乙的亲生血缘关系。十余年的悉心照料、无数个日夜的陪伴、为孩子规划的未来,在这一刻都变成了一场荒唐的骗局。谢某甲愤而起诉,要求罗某返还十余年的抚养费,并赔偿自己遭受的精神损失。
法院判决
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的请求。法院支持20000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被告隐瞒子女非亲生的事实,严重侵害原告作为配偶的人格尊严与情感利益,造成原告持续性精神痛苦,其行为虽未直接符合重婚、同居等法定情形,但其性质与上述行为具有同等严重性,均系对婚姻忠诚义务的根本性违反,应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结合被告过错程度、损害后果、本地生活水平及被告经济情况等事实,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20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返还抚养费312000元的请求。法院支持124800元。
谢某甲与谢某乙无血缘关系,对谢某乙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谢某甲为谢某乙所付出的抚养费应当由被告罗某返还给原告。
关于原告返还保险费59100元的请求。法院支持返还一半。
婚姻的基石是忠诚与信任,而“欺诈性抚养”不仅是对这份基石的无情践踏,更是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法律的公正判决,不仅是对受害者的慰藉,更是对违背婚姻道德行为的有力谴责。愿每一段婚姻都能坚守真诚,每一份付出都能得到应有的回报,让法律的阳光照亮婚姻家庭的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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