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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5年4月,赵某与甲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由甲公司为赵某的商品房提供装修服务,约定竣工时间为2025年9月。付款时,赵某扫描甲公司多个付款码,却一直支付失败,甲公司负责人告知赵某可以扫描乙公司付款码,两个公司同属一个老板,系关联公司,赵某根据要求扫描乙公司付款码成功付款,乙公司顺利将款项转到甲公司。次日,甲公司派人进场施工。2025年7月,甲公司因公司内部原因,工作人员陆续停止进场施工,房屋装修中断,赵某多次催促甲公司未果。2025年9月,赵某将甲公司、乙公司及甲公司唯一股东钱某起诉至槐荫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赵某与甲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解除,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退还工程款8万余元,要求公司股东钱某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辩称,乙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乙公司收到转账后已经全额向甲公司转账,本案与乙公司无关,乙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与甲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关于赵某主张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本案中,涉案合同约定竣工时间为2025年9月,诉讼中,双方均认可甲公司于2025年4月进场施工,2025年7月中途停工。赵某提交聊天记录显示多次催促对方尽快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赵某多次催告的事实,赵某诉请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并无不当。关于赵某主张甲公司返还装修款。双方对赵某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无异议,对需要扣减的已施工造价也无异议,法院均予以确认。关于赵某主张甲公司唯一股东钱某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钱某系甲公司的一人股东,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财产,故钱某应对甲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赵某主张乙公司与甲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法院认为,从赵某提交的聊天记录来看,2025年5月付款当日,赵某向甲公司多个账户付款均失败,故根据工作人员要求使用乙公司收款码,赵某支付成功;从乙公司提交的转账凭证来看,2025年5月乙公司收到赵某转账后,当日将款项转账至甲公司名下。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代收主体,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将代收款向甲公司支付,故法院对赵某主张乙公司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装修合同》解除,甲公司退还赵某装修款项,股东钱某承担连带责任,驳回赵某对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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