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案例:拒不交付被查封车辆

2026-04-24 10: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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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香、王某喜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2年6月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李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李某香、王某喜借款本金及利息2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执行判决。2022年9月14日,李某香、王某喜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李某某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后法院多次以短信的形式向李某某送达通告,告知其将案涉汽车十日内送至法院,李某某置之不理,拒不交出被查封车辆。法院遂将其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3年9月25日对其取保候审。同日,李某某将其被查封的车辆交至法院。

  案件审理期间,李某某主动缴纳执行款人民币21万元,剩余欠款与申请执行人李某香、王某喜达成了和解协议,由法院拍卖所扣押车辆予以偿还,申请执行人向李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鉴于李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在一审宣判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并取得了谅解,法院于2024年11月5日判决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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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

  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查封财产执行效力的坚决维护,也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准适用。查封作为人民法院保障执行的重要强制措施,具有法定拘束力,被执行人对查封财产负有保管、不得擅自处分且需按要求交付的义务。

  本案中,李某某拒不交付被查封车辆的行为,已构成对司法权威的直接挑战。但鉴于其在案件推进过程中能及时悔悟,主动交付车辆、履行还款义务并取得谅解,法院依法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既通过刑事评价否定了规避执行行为的违法性,又以从宽处理鼓励被执行人主动纠正错误、配合执行。该案警示被执行人,对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必须严格履行交付义务,切勿心存侥幸;同时也引导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争取谅解是获得法律从宽处理的重要途径,有助于促进矛盾实质性化解,维护司法秩序与社会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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