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属地管辖对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的特别规定

2026-04-25 1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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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的属地管辖对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的特别规定

  由于政治、历史的原因,我国刑法的效力还无法及于港、澳、台地区,这属于对刑法属地管辖权的一种事实限制。1997年7月1日我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香港于同日成为中央人民政府直辖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样,除了恢复对香港行使国家主权,统一管理外交与国防事务外,香港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保持不变,我国刑法对其没有适用的效力,这就构成了对刑法属地管辖权的又一特别法限制。澳门的情况与香港相同。台湾地区的政治状况及法律地位不同于香港、澳门,两岸统一的具体方式及进程还不能准确预测,但根据“一国两制”的基本构想,其未来的刑事立法仍然是独立的,因此,即使两岸统一,也不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也是排除刑法效力的又一特殊地区。上述情形,构成对我国刑法适用范围的事实上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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