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刑法的属地管辖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特别规定
《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这是为了照顾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切实保证民族自治权的行使,巩固多民族国家的团结、稳定与发展。但在实施这一例外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少数民族地区对刑法效力的限制不同于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它不是完全排斥刑法的适用,而仅仅是不适用其中的一部分即与少数民族特殊的风俗习惯、宗教文化传统相关的部分,诸如情节轻微的械斗、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这种变通或补充规定相对于刑法全文而言,只是一小部分,因此,从总体上看,刑法基本上还是适用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2)免予适用刑法的部分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由自治区或者省的国家权力机关制订变通或补充规定,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而不能由有关当事人、各级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随意解释,随意行事。(3)少数民族地区制订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不能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冲突。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