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无罪案例

2026-04-29 16: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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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自诉人郑秀容在纠纷中受伤属实,但究竟是被告人文某某拳打受伤,还是自诉人自行摔倒受伤,自诉人没有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案例索引(2021)川1621刑初195号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6日上午9时许,自诉人郑秀容与被告人文某某在岳池县东门外汽车站旁被告人的补鞋摊位前,因补鞋一事发生口角,互相辱骂,双方争吵过程中,自诉人郑秀容摔倒在地并受伤。郑秀容受伤后被送至岳池县人民医院急诊,经该院检查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岳池县人民医院建议郑秀容到上级医院治疗,郑秀容遂于2019年2月6日14时许转院至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8天。经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自诉人右桡尺骨远端开放粉碎性骨折、右腕关节脱位、右尺神经、尺动脉挫伤、右前臂皮肤裂伤。后经岳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郑秀容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2019年9月18日,岳池县公安局出局了岳北(城北)不立字[2019]5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自诉人2019年2月6日提出控告的故意伤害一案,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郑秀容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向岳池县人民检察院申诉。2019年12月13日,岳池县人民检察院向郑秀容出具《答复函》,维持岳池县公安局不立案决定。案发后,郑秀容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案件经过本院及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审理。2020年10月23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书,认定文某某推搡、拳击致郑秀容倒地受伤并判决文某某赔偿郑秀容经济损失人民币108271元。

  法院认为

  自诉人郑秀容与被告人文某某因补鞋一事发生口角纠纷,在纠纷中自诉人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自诉人提供了多份证人证言拟证实自己受伤系被告人殴打所致,但自诉人提交的杨某的证言无法核实真实性,郑某1的证言与郑某3的证言又相互矛盾,且与当庭作证的证人的陈述也不一致,自诉人郑秀容在纠纷中受伤属实,但究竟是被告人文某某拳打受伤,还是自诉人自行摔倒受伤,自诉人没有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故自诉人郑秀容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当宣告被告人文某某无罪。

  判决结果

  被告人文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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