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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要
吴某某系某中学高三学生,孙某某系该校高一学生。2021年9月6日午休期间,二人在学校操场参与学生自发组织的足球对抗活动,分属不同队伍。吴某某带球进攻时铲球,与防守的孙某某发生接触后倒地受伤,经诊断为左侧睾丸破裂伴血肿,共支出医疗费14785.11元。
吴某某以孙某某及其父母、某中学未尽教育管理职责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孙某某及其父母辩称,吴某某年满17周岁且有多年足球经验,明知足球运动风险仍自愿参加,构成自甘风险,应自行承担后果。
某中学辩称,学校已履行安全教育、应急处置等职责,事发后及时救助,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作息表、应急预案、场地检测报告、安全教育材料等证据佐证。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2022)京0108民初31633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自愿参加对抗性体育活动受伤,是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孙某某及其父母、某中学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一、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足球属于群体性、对抗性且具有人身危险性的运动,符合“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范畴。吴某某(17周岁)、孙某某(15周岁)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均有规范足球训练与长期踢球经验,对运动风险具备相应认知与预见能力。
案涉活动系学生自发组织、自愿参与,吴某某自愿参赛即意味着自愿承受相应风险,构成自甘风险。现有证据(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显示,孙某某防守动作合规,无故意、重大过失或严重违反规则的行为,故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经法院查明,学校足球场检测合格,符合安全标准。学校日常已开展安全教育,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且事发后及时救助并协助处理后续事宜。因此,本案最终认定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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