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2026-05-03 11: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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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刑罚处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以保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但有下列限制:(1)外国人所犯之罪必须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2)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且法定最低刑须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3)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如果犯罪地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就不能适用我国刑法。应该注意的是,该条规定的是“可以”适用我国《刑法》,而不是“应当”。之所以作此规定,是因为犯罪人是外国人,犯罪地点在国外,如果犯罪人未被引渡到我国,也未被我国抓获,我国司法机关实际上不可能对其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行使保护管辖权会存在一定困难。但是为了保障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免受外国人的侵害,我国必须在《刑法》中表明立场,并且为我国要求犯罪地国家引渡罪犯或罪犯进入我国后追究其刑事责任提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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