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无罪案例

2026-05-05 11: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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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段某某主观上存在与段某1共同伤害李某1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致李某1重伤的行为。

  案例索引(2018)冀0528刑初45号

  基本案情

  李某1的妻子段某6因与李某1离婚问题出走,李某1多次到宁晋县贾家口村岳父段秋来住处(段秋来与儿子段某某同院居住)找段某6。2013年2月2日14时左右,李某1又到段秋来住处找段某6未果。因李某1不走,段秋来电话告知了弟弟段某1,段某1又电话告知了被告人段某某。段某某、段某1及段某某的姑父耿某1先后赶到段秋来住处。段某某、段某1、段秋来三人将李某1赶出段某某家门。其间,段某某用碱面扬至李某1面部,三人与李某1在胡同内用砖头互相投掷,李某1被赶至胡同外。之后,李某1又返回坐到段某某家门口不走。被告人段某某和段秋来在从地上拽起李某1让其离开时,段某1趁机捡起一根木棍打在李某1头部,将李某1打倒在地。随后,段某1持木棍再次殴打李某1头部及腿部。2013年3月4日,经宁晋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1左颞顶硬膜外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叶脑挫裂伤,已构成重伤。2013年10月10日,经河北宁晋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1颅骨损伤开颅术后,已构成九级伤残。

  李某1被伤后,于2013年2月2日至27日在河北以岭医院住院治疗25天,花去医疗费29087.98元,复印病历取证费11.5元,伤残评定及照相费790元。李某1住院期间由2人陪护。同时证明了陪护人员李某4、李华月工资分别为3500元、3400元。

  法院认为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故意犯罪既要在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又要在客观上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卷中没有证据证明段某1持棍殴打李某1前和段某某、段秋来进行了意思联络。被告人段某某虽然实施了用碱面扬至李某1面部,用砖块投掷李某1、并拉拽李某1的驱赶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这些行为造成了李某1重伤的后果。本案中,李某1的重伤后果,系段某1趁被告人段某某和段秋来从地上拽起李某1之际用木棍殴打李某1头部所致。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段某某主观上存在与段某1共同伤害李某1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致李某1重伤的行为。因此,被告人段某某与段某1不构成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段某某的相关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支持。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要求被告人段某某和附带民事被告人段秋来赔偿因段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26万元的诉讼请求,因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李某1的重伤系段某1持木棍打击所致,段某1应对李某1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段某某、段秋来不应承担责任。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段某某无罪。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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