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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实务中,很多建设单位将"过程性验收合格"等同于"工程质量合格",进而在结算时以此为由拒付或扣减工程款。这种认识存在重大法律误区,可能给施工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过程性验收,通常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中间交工验收等环节性检查,其目的是确认某一阶段或某一部分工程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便于工程顺利推进。而工程质量合格,则是指整个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设计文件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
从法律性质上看,过程性验收合格仅代表该阶段工程通过检查,不能当然推定整体工程质量合格;反之,个别过程性验收存在瑕疵,也不必然导致整体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工程款结算纠纷中,发包人以"某次过程验收发现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全部工程款,往往缺乏法律依据。除非该问题属于主体结构质量缺陷或严重影响安全使用的重大质量问题,且经鉴定确认,否则发包人应当按约支付工程款,并就质量问题另行主张保修责任或减少价款。
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需要专业人办专业事。笔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在处理工程质量与工程款交叉争议时,我们注重区分"过程性事实"与"终局性结论",通过专业论证帮助当事人厘清责任边界,避免被不当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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