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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如果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该承诺无效,合同不能成立:一是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的。首先,要约人收到承诺后,应当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等形式,明确向受要约人表示反对意见。此时承诺原则上是成立的,要约人如果反对则负有通知义务,不能以沉默方式进行。其次,反对是否及时作出,应当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确定合理期间。二是要约中表明承诺不得作任何变更的。即要约人在其发出的要约中,已经表明该要约内容不得进行任何变更,受要约人只可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
在上述情形下要约人不同意承诺对要约内容的进行非实质性变更,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没有达成一致,这时,应认定对要约内容的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无效,合同不成立。但是承诺也表明了受要约人愿意以确定的条件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在性质上还是应当视为新要约,经要约人承诺后合同成立。但因受要约人已经对该承诺表示了反对或者在要约中明确表示了承诺不得作任何变更,因此,虽然理论上还可以经要约人承诺的可能性,但在实践中已经不存在要约人承诺的可能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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