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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生活中,可能会经历结婚生子、交友决裂等各种情况。和人一样,公司作为法人的一种,具有法律上的拟制人格,公司也会经历更名、合并、分立等变化。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公司发生变更的话,会导致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发生发生履行变更吗?
一、名称、负责人、投资人等变化,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人员变动属于常见情况,客观上来说,也不会对劳动者产生多大影响。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发生这些变化,劳动者据此要求变动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内容 ,是不被法律支持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合并、分立,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为稳定社会就业,《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分立、合并时,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履行。为便于新单位的用人管理,新单位往往会安排劳动者换签劳动合同,有些劳动者会拒绝签订换签的劳动的合同,认为这属于签署新的劳动合同的情形,要求新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的认识其实是错误的,无论是签或者不签,原来的劳动合同就在那里,是要继续履行的。
虽然法律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后,要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但实践中,一旦换签,往往会变更部分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劳动者同意的话,相当于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国有企业相对特殊,根据“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也就是说,如果涉及中职工安置方案,且职工安置方案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国企是不能进行改制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三、资产转让,需协商
用人单位出于生产经营考虑,在签订转让协议时,可能会将直接劳动合同直接转让另一单位。由于劳动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能将劳动合同直接转让给另一用人单位,包括用人单位的关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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