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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范围
1.按照国际惯例,外国的国家元首(皇帝、国王、共和国主席、总统等)、政府首脑(总理、首相、部长会议主席等)以及外交部长享有全部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2.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充任使馆馆长的外交代表(大使、公使、代办)以及陆、海、空军武官等,包括他们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使馆的行政和技术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而且不在该国长久居留的;外交使差,在执行职务时,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3.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和实践,除外交人员外,凡依照我国与各国所订条约、协定应享受若干特权和豁免的商务代表,也予以外交官待遇。此外,下列人员经我国外交部核定,也得享受若干特权和豁免:
(1)途经或者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
(2)各国派来中国参加会议的代表;
(3)各国政府来中国的高级官员;
(4)依照国际公约应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其他人员,如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享有特权和豁免的有关人员。
4.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79年我国加入该公约)的规定,领事代表(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以及名誉领事和其他领事馆人员)也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但其司法豁免权低于外交人员。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1条第1项规定:“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但遇犯严重罪行之情形,依主管司法机关之裁决执行者不在此理。”该公约于该条的第2,3项和第42条规定了对领事人员在刑事管辖方面的其他优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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