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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7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普通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但是,对于要式合同而言,合同成立还必须具备法定形式。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或者当事人未约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为非要式合同。《民法典》第49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例如,《民法典》第78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要式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具备书面形式要件,合同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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