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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法律原则上对当事人之私人事务不加干涉。只要当事人形成一致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即生效。《民法典》第502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合同的成立条件与生效条件一般相同,合同成立即生效是一般原则,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后还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才能生效是例外。
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法律后果。首先,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当事人无需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未生效,尚不能按当事人之意思产生法律后果,即不能按当事人意思产生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其次,合同成立尚未生效的,仍然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465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学理上认为,合同成立尚未生效的,对当事人仍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即当事人有义务积极促成合同生效,而不能有意地促使合同无效。合同成立未生效的状态与合同未成立的状态不同。合同成立未生效的状态下,订约双方形成合同当事人关系。合同当事人之间形成特定的关系,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之生效以及合同相对人的行为具有合理期待。《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159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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