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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基础
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后,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法律赋予承包人一项特别保护权利,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是保障承包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二、行使条件
行使该权利需满足以下要件:其一,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其二,承包人已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其三,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已竣工或虽未竣工但质量符合约定标准;其四,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含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行使期限与方式
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行使该权利。实践中,承包人可以通过与发包人协商折价,或者请求济南某法院依法拍卖该工程,并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需要注意的是,若承包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该优先权将归于消灭。
四、实务提示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注重证据留存,包括施工合同、验收记录、结算文件及催款函件等。建议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结算,并在权利存续期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必要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介入,避免权利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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