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仍在岗,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2026-05-23 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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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15年10月1日,刘某(出生于1971年6月22日)入职甲公司担任财务部文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分别于2018年10月1日、2021年10月1日、2024年10月1日接续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期限均为三年。2025年7月31日,甲公司向刘某寄送《因超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鉴于刘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甲公司决定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双方于2024年10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25年8月31日终止。2025年8月31日,甲公司向刘某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因刘某已超过退休年龄,双方于2025年8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刘某在员工确认签字处签名捺印。后刘某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经审查不予受理。故刘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自2015年10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告甲公司辩称,刘某已于2021年6月2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公司继续留用,至2025年刘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刘某终止劳动合同系依法终止,无需支付赔偿金。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后续直到2025年8月31日双方系劳务关系。

  法院审理: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2015年10月1日,刘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甲公司自该月起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法院认定刘某与甲公司自2015年10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关于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法院认为,刘某虽于2021年6月2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但是2021年6月22日后,刘某与甲公司之间的用工状态处于持续过程中,直至甲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故法院认定甲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之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持续存在。根据甲公司向刘某发送的《因超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25年8月31日终止。综上,法院确认刘某与甲公司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刘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规定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且该权利不因劳动者达龄后双方继续用工、劳动关系延续而消灭。本案中,刘某于2021年6月2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甲公司虽未即时终止用工,但仍可在其后依法行使终止权。2025年7月31日甲公司向刘某发送《因超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刘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与刘某的劳动合同,该终止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刘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刘某与甲公司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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