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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五条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海上溢油污染等应急机制,保障应对工作的必要经费。
国家建立健全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上溢油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关应急预案,在发生海洋污染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件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和器材,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应当报负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备案。
第三百四十六条负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有权对从事影响海洋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在海上开展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报告有关部门、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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