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

2026-05-25 11: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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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来源】蔡福珊、新化县大熊山国有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684号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再审申请人蔡福珊因与再审申请人新化县大熊山国有林场(以下简称大熊山林场)及一审第三人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终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裁判精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施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本案中,从《施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看,相关合同主体为大熊山林场与建工集团,并加盖双方印章,建工集团作为承包人亦不存在不具备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情况,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往来函件亦是在大熊山林场与建工集团之间进行。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四条关于“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的规定,承包人建工集团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自然人蔡福珊的行为应为无效,但建工集团的转包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与大熊山林场签订的《施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的效力。故上述两合同签订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蔡福珊关于该两份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合同有效,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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