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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1日,李某某在某养生店购买床垫一张,并支付价款共计19999元。
同日,某养生店出具承诺书:“凡在活动期间消费本店任何产品,均可参与全额补贴,消费多少补贴多少,公司系统自动扣除10%服务费......补贴将在消费之日起3个月内返还个人账户......承诺三个月内回款”。
李某某以某养生店未在承诺期内回款为由,请求返还扣除服务费后剩余款项17999.10元。
某养生店辩称承诺书中的补贴及回款是发放代金券而非返还现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养生店出具的承诺书中载明“全额补贴”、“三个月内回款”,并未明确约定补贴形式为代金券.
该养生店也未举证证明其已向李某某对此进行释明,李某某要求返还17999.10元的诉请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经营者为吸引消费者、促进消费等目的而作出的单方承诺,若内容具体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消费者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经营者理应履行返现承诺,其无正当理由拒绝返还剩余款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明确了经营者作出的优惠承诺是其需要全面履行的合同义务,且应当向消费者明确释明告知优惠的方式、条件、兑现流程及结果等关键事项。
对于引导和规范商家秉持诚信、恪守承诺、守法经营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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