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缔约过失责任与违反保密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

2026-06-09 10:25:24

965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缔约当事人对其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有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属于先合同义务,但和其他先合同义务有一定的区别。保密义务是消极义务,要求获得秘密或信息的一方当事人不作为,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而其他先合同义务多是积极义务,要作为,协助、通知、照顾、保护对方当事人。从危害后果的角度说,违反其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后果一般是使合同无法成立或欠缺生效要件,或者使对方失去和第三人签约的机会,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加害到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上面。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但违背了诚信原则,而且行为人通过自己的作为直接加害到权利人的人身财产上,其行为的双重性质是十分明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