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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当事人对其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有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属于先合同义务,但和其他先合同义务有一定的区别。保密义务是消极义务,要求获得秘密或信息的一方当事人不作为,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而其他先合同义务多是积极义务,要作为,协助、通知、照顾、保护对方当事人。从危害后果的角度说,违反其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后果一般是使合同无法成立或欠缺生效要件,或者使对方失去和第三人签约的机会,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加害到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上面。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但违背了诚信原则,而且行为人通过自己的作为直接加害到权利人的人身财产上,其行为的双重性质是十分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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