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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责任书不会全部有效,不能直接等同于劳动合同,一般视作劳动合同补充附件,满足条件才受法律保护。责任书无法单独替代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成立仍需要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自愿签署、内容合法、权责公平,约定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合理考核目标的条款具备约束力;但存在“霸王条款”的,对应条款直接无效。
常见无效情形:约定员工承担违约金(保密、专项培训服务期除外)、工伤概不负责、未完成任务直接罚款、员工承担公司经营亏损、自愿放弃加班费、社保等。即便员工签字,这类条款不受法律支持。同时公司不能仅凭责任书随意解除员工;无法胜任岗位的,依法需要先培训或者调岗。
另外,责任书内绩效考核条款想要生效,考核指标应当客观合理,不能单方面设置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用人单位不得依靠责任书随意克扣基本工资;只有劳动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才可依法有限追偿。签署时遭遇胁迫、欺骗,员工可在法定期限主张撤销。劳动仲裁、诉讼中,岗位责任书属于重要证据,法官会区分有效条款与违法条款分别认定。
法律法条
1.《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专项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外,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劳动者造成单位经济损失,可按约定赔偿,每月扣款不超过工资20%,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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