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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某公司与员工签订“军令状”,约定该员工当年业绩需要达到2700万,未完成则员工自动离职。该年度结束后,员工实际仅完成264万业绩,公司据此向其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法院判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裁判理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作内容、工作目标订立“军令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有效。以解除劳动关系作为惩戒措施的,若约定的解除条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无效。用人单位以未完成“军令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构成违法解除。换言之,军令状未完成的情况下,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岗,只有在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才能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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