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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社会保险法》第63条及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连续三年未依法为你缴纳社保,你可依法主张以下权益:
一、要求补缴三年社保
向当地社保稽核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缴入职起三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公司承担单位应缴部分及滞纳金。《社会保险法》第86条
二、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书面发函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7条主张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三年即为3个月×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三、赔偿社保待遇实际损失
失业保险金损失:因未缴失业险导致无法领取失业金,可要求公司赔偿应领金额。
医疗费损失:因病就医无法报销的部分,凭票据主张赔偿。
养老金损失:退休时如确无法补缴导致待遇降低,可另行主张。
⚠️维权要点
①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工牌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②先发《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再离职,注明解除理由是"未缴社保";
③补缴向社保局投诉,赔偿和经济补偿先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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