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拒不出庭,二审证据“突袭”?罚!

2026-06-24 11: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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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2月,在一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中,贺某向禅城法院提出诉请,要求追加蒋某等6人为一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对另一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依法向被告蒋某送达了该案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举证期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蒋某在收到应诉材料后,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

  庭审当日,蒋某拒不出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法院要求蒋某到庭核实相关的案件事实,蒋某拒不配合。

  法院判决后,蒋某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交可证明蒋某并非适格主体的判决书等关键性证据。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

  佛山中院查明,上诉人蒋某在一审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且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直至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才向法院提交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证据,且在自身诉讼行为能力上作出不实陈述,存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依法应予以制裁。故依法决定对蒋某罚款2万元。

  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积极参加诉讼,及时提出自己主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并对自己的诉求和主张均负有举证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等。

  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应诚信参与,及时、完整地提供证据,如实陈述事实。任何试图通过消极应诉、逾期举证或虚假陈述等方式拖延、干扰诉讼的行为,不仅难以达到预期的诉讼目的,还将面临司法惩戒乃至刑事追究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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