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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义务是法律要求人们在做事时要小心谨慎,预见并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害,它是判断一个人是否有过错、要不要承担责任的重要标准。
根据行为人对注意义务的违反程度,民法理论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与抽象轻过失。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属于《民法典》第506条所规定的不得免责事项之一,因此,在适用第506条规定时,应当注意“重大过失”的认定。重大过失是介于故意与一般过失之间的一种过错类型,其构成既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行为的性质与损害有认识,也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制造了一种巨大的危险。在对主客观要素进行认定时,应当注意:行为人主观上的“有认识”既包括明知,也包括有理由知道(结合证据与事实的司法推论)和法律推定的知道(法律对某一事项具有明确规定)。
在认定巨大危险时,则应从危险转化为损害的可能性、损害现实化后的严重性以及行为人采取预防措施的成本几个方面予以考量。
除此之外,仍需注意的是,在结合证据与事实对行为人是否有理由知道进行推定时,应当注意行为人的职业是否对其注意义务有特殊的要求。例如,医生对病患健康所应尽的注意义务就远高于一般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认定医生所应尽的一般注意义务不能仅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去判断,而应当结合其职业伦理的特殊性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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