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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虽然在形式上隶属于主合同,但其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争议解决的条款仍可独立存在并产生效力。另一方面,主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争议解决条款。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否则争议解决条款的无效不会对主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主合同的设立是为了实现合同当事人所欲追求私法上的效果,主合同的内容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实体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安排。争议解决条款主要涉及争议解决方式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其设立的目的在于当合同纠纷发生时,按照预先合意确定的方式、适用法律,实现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妥善解决。主合同与争议解决条款性质上的差异以及设立目的上的差异,决定了二者彼此之间仅具形式上而非实质上的联系,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事实上可以视为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效力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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