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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定的"全责/主责/同责/次责/无责"是行政责任档次,落到民事赔偿时比例会按"机动车之间"和"机动车vs非机动车/行人"两套逻辑换算——前者按过错比例,后者机动车方被"过错推定",就算无责也可能赔不超过10%。
一、交强险先赔,不分责任比例(前置)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事故造成伤亡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不足部分才按责任比例走商业险/个人:
现行交强险限额:医疗费1.8万、伤残18万、物损2000
机动车无责也触发"无责代赔":医疗1800、伤残1.8万、物损100,只是额度砍十倍
💡交强险这一道完全不看责任比例,所以对方无责你也还能从他那拿到无责档的交强险钱。
二、机动车之间的比例(主流司法口径)
交警定责→换算民事赔偿比例,各地细则略有浮动,通用版:
全责vs无责:100%:0
主责vs次责:70%:30%(部分地区按80:20)
同责vs同责:50%:50%
次责vs主责:30%:70%
无责vs全责:0:100%
法律依据:《道交法》第76条第1款第1项"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民法典》第1165、1173条(过错责任+过失相抵)。
三、机动车vs非机动车/行人(重点,比例不一样)
这档是过错推定——先推定机动车全赔,再用对方过错减轻机动车方:
机动车全责/对方无责:机动车100%
机动车主责/对方次责:80%:20%
机动车同责/对方同责:60%:40%
机动车次责/对方主责:40%:60%
机动车无责/对方全责:机动车仍赔≤10%
唯一全免情形:对方故意碰撞机动车(碰瓷、自杀式),《道交法》76条第2款。
四、一个常被忽略的点
交警《认定书》里的"无责"≠民事上"不赔钱"。比如机动车被定无责,交强险无责档仍要赔(医疗1800/伤残1.8万/物损100),超出部分才按≤10%走。所以拿到认定书先看是"行政定责"还是"民事赔偿"——法院判赔时一般尊重认定书,但比例会按上面两套换算,不是照搬。
⚠️商业三者险按责任比例赔,交强险不够的那块才轮到它。没买商业险的,超交强险部分自己掏。
法条锚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认定书)+第76条(赔偿划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定责档次)|《民法典》第1165、1173条(过错责任+过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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