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我国《民法典》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规定中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电信网、物联网等。“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中的“商品”因为是采用快递物流的方式进行运输,所以该处的“商品”应该指的仅仅是动产,是有体物、有形产品,不包括数字音乐、电子书和计算机软件复制品等无形产品。此处的“收货人”应如何理解?电子商务快递包裹的收货人一般是电子商务交易实物商品的买受方(消费者),也可以是合同约定的其他收货人。
商品的交付时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商品的交付时间是判断动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的依据。《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商品的交付时间也是判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依据。合同编中的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