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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我国《民法典》总则编明确将自愿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论电子商务合同的标的是交付商品还是提供服务,也不论交付方式是采用快递物流方式还是在线传输方式,只要当事人对交付时间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就应尊重其约定。这是当事人自愿原则的体现和要求。《民法典》的规定是电子合同当事人交付商品、提供服务的方式与时间的一般规则,当事人可以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行约定。如果当事人作出另外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在当事人对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不同的情形分别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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