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给公司带货,算不算员工?最高法最新说法来了!

2026-07-10 11: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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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杨(化名)高中毕业后没找到合适工作,朋友介绍她去一家传媒公司当带货主播。公司拿出一份《主播合作协议》,上面写着:"双方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小杨急着找工作糊口,没细看就签了。

  入职后,公司规定她每天下午两点到晚上十点准时开播,播什么产品、用什么话术、播几个小时,全部按公司安排来。底薪3000元加销售额提成,每月到手五六千。迟到了扣钱,请假了扣钱,播得不好还要挨骂。

  干了快一年,小杨身体扛不住想辞职,这才发现公司从来没给她交过社保,加班没有加班费,连工伤保障都没有。她去找公司,对方把合作协议往桌上一拍:"白纸黑字写着的,咱们是合作关系,你属于自由职业者,社保、加班这些跟你没关系。"

  小杨懵了。

  每天定点上班、听公司指挥、拿固定底薪,这叫"合作关系"?

  这不是她一个人的困惑。近年来,网络直播带货行业迅猛发展,大量主播与公司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成了劳动争议中最烫手的问题之一。公司热衷于签"合作协议"规避劳动法义务,主播们干着员工的活,却享受不到员工的基本保障。

  针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法答网公开给出了权威解答。

  最高法的态度很明确:劳动关系认定,看实质不看形式。签了合作协议不等于就一定是合作关系。判断的关键,在于"三从属性"——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啥叫人格从属性?就是看公司管不管你。你能不能自己决定播什么产品、用啥话术、啥时候开播?公司有没有考勤、奖惩、排班制度管着你?如果公司有完整的规章制度约束你,你没办法自主决定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这就是强人格从属性。

  啥叫经济从属性?就是看你的钱从哪来。你的主要收入是不是靠这份直播工作?公司定底薪、定提成比例,你有没有议价权?如果你离开这份工作就没有稳定收入了,这就叫强经济从属性。

  啥叫组织从属性?就是看你算不算公司的人。你直播用的是不是公司的账号?你是不是以公司名义对外直播?你提供的劳动是不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如果是,那就是强组织从属性。

  最高法的结论是:如果主播对个人包装、直播内容、演艺方式、收益分配等没有协商权,双方之间体现出强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特征,那就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换句话说,公司给你定底薪、排班表、规定播什么产品,这本质上就是在行使"劳动管理"。签了"合作协议"也改变不了事实。

  有人可能要问:"那要是真合作怎么办?"

  最高法也回答了:如果公司作为经纪人与主播平等协商,双方按约定分成,主播对自己的直播内容、时间安排、收益分配有自主权,体现出平等协商的特点,那就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情形。

  关键就一句话:是"管着你干活",还是"合作一起赚钱"。

  小杨的情况,公司管她排班、管她直播内容、扣她考勤工资——这就是典型的劳动关系。如果她去申请劳动仲裁,完全有理由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支付加班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这背后的法律逻辑,可以看两个典型依据。

  第一个,指导案例179号(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这个案子讲的是,公司以"合作经营"为名签协议,但实际内容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条款,法院认为这就是劳动合同,支持了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的主张。最高法的裁判要旨说得很直白:协议名称不重要,实际权利义务内容才重要。

  第二个,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一批)问题1专门就"网络主播为公司带货,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给出了详细解答,明确了"三从属性"的判断标准。

  所以,如果你在文山做带货主播,公司让你签"合作协议"、不交社保、不给加班费,不妨想想这个案例。法律保护的不是合同的名字,而是事实的真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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