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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价格的执行,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合同当事人均没有违约行为,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进行了调整,则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即计价标准按照交付时为准,不以合同订立时约定的价格为准;第二种情况是,合同当事人出现了逾期违约行为,此时,如果政府价调整,由逾期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差价损失。具体来说,卖方逾期交付标的物的,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买方逾期付款或者逾期提取标的物的,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目的就是对违约方进行相应的惩罚,督促合同当事人及时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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