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52条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依此规定,《民法典》规定的“签收时间”应理解为收货人当面查验快递物流交付的商品后的签收时间。实践中,快递物流企业如果使用智能快件箱或者驿站等形式进行递送的,应当以消费者打开快件箱后实际收到商品的时间为准。因为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是代电子商务经营者为履行交付义务的义务主体。用户实际签收了商品,完成了“占有的移转”,电子商务经营者才算履行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此时,电子商务合同的标的交付时间,按照《民法典》第224条的规定,可以作为该商品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也是风险转移的时间。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