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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诊怎么维权
说到误诊,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医生看错了病",但法律上并不这么简单。误诊本身不等于医院一定有过错,关键要看两个层面:一是诊断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二是这种误诊是否给患者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受到损害、过错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即使诊断错了,如果这个"错"在当时的医学条件下难以避免,医院可能不用担责。反过来,如果医院在检查、检验、会诊等环节存在明显疏漏,那就符合侵权责任的基本要件。
实践中,法院认定的误诊过错通常包括这么几种:医生没有按诊疗规范安排必要的检查项目,比如疑似心梗不做心电图;在影像报告、检验结果明显异常的情况下没有引起重视;把一种疾病错判为另一种完全不相关的疾病,导致错误的治疗方向;还有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或拖延会诊和转诊。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误诊维权尤其如此。很多患者吃了亏不是因为道理不在他们那边,而是因为关键证据没拿到。医疗机构掌握着全部的诊疗记录,如果你不主动封存,对方随时有可能补写、修改甚至销毁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因此,第一步就是书面申请复印或封存全部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和护理记录,越全越好。
这里要特别留意一个细节:病历分主观和客观两类。客观病历包括检验报告、影像片、检查单据,这些东西客观存在,医院很难动手脚。主观病历包括病程记录、讨论记录、会诊意见,这些有较大的人为操作空间。实践中,建议你尽早要求封存全部病历,封存时双方签名确认,后续鉴定时以封存件为准,避免医院事后修改。
误诊案件里有一个绕不过去的环节——医疗损害鉴定。法官不是医生,不可能自己判断医疗行为有没有过错,所以需要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来做这个判断。鉴定结论往往直接决定了案件走向,甚至可以说,鉴定赢了官司就赢了大半。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在诉讼中,法院也会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需要审查病历材料、听取双方陈述,最终给出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参与度的意见。
有时候鉴定机构会说"材料不完整,无法作出判断",这时候就很被动了。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封存病历的重要性。如果因为医院拒绝提供或篡改病历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将举证责任倒置给医院。
发现被误诊之后不要慌,维权有清晰的路径可以走。
第一步是和医院协商。绝大多数医院都有医患纠纷调解办公室,你可以先递交书面诉求,要求医院承认过错并赔偿损失。协商的好处是速度快、成本低,但缺点是医院往往不轻易认错,尤其是涉及比较严重的误诊时。
第二步是申请行政调解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医患双方可以选择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这些调解机构设立在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下面,调解员通常是医疗和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调解书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具有法律约束力。整个过程不收费,适合那些争议不太大、双方愿意坐下来谈的情况。
第三步就是诉讼。如果协商和调解都走不通,或者误诊造成了严重的身体损害甚至死亡,那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案由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管辖法院可以是医疗机构所在地或者患者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诉讼时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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