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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认定标准1.“逃避支付”的认定: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转移、处分财产;逃跑、藏匿;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其他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方法。2.“数额较大”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常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具体数额标准各省高院可根据本地经济情况细化,以广东为例,一类地区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且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二类地区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认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视为“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若行为人逃匿,无法送达文书,有关部门通过在行为人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文书并拍照、录像记录的,也视为“责令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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