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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该罪名设立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旨在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量刑标准1.基本量刑: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加重量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造成劳动者或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失学,或对讨薪者使用暴力、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从宽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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