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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同一事故复核仅限一次。收到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复核机会仅有一回,不管复核结果是维持,还是发回原交警大队重新定责,都不能再次申请二次复核。
上级交管复核后有两种结果:一是维持原责任认定,该认定书即为交管部门最终结论,不能再找交警重复申请复核;二是撤销原认定书,责令原交警队重新调查、重新出具事故认定书。注意:发回重作之后新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也不能再次申请复核,法律上“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包含这种情形,很多当事人误以为重开一份认定书就又获得复核机会,这属于实务常见误区。
对最终事故责任仍然不服,不能起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救济途径放在民事诉讼当中,向法院起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时,提交监控、证人、鉴定等证据,法庭有权不采信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结合全案证据独立对过错、责任比例作出裁判。
实操提示:复核机会宝贵,提交复核申请书时,应当写明事实理由,附上监控视频、现场照片、证人等关键证据,不要只简单写“我不服”。三日为送达之日起算,不是事故发生时间,务必把握期限。若错过复核期,也不要反复找交警申诉,把举证重点放在后续民事诉讼庭审环节。
相关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上一级交管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原办案单位应当十日内重新作出事故认定,重新作出的认定书报送上级交管部门备案,不再接受再次复核申请。
3.最高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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